青海师范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实施细则补充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13-09-12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青海师范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青师校字[2006]85号)中有关课程补考、重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补充规定如下:

一、课程补考及成绩记载

1.凡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在下一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成绩按60分记载。

2.综合素质课程(公共选修课)只记载学分,成绩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可重选或者改选修其他综合素质课程以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

3.考试作弊、无故旷考等考试违纪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计分,不予安排补考,可参加课程重修。

二、课程重修及成绩记载

1.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则该门课程必须重修,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可继续重修。

2.重修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履行相关手续后由院系统一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

3.重修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班级,学生可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学生应主动向所在院系咨询、上网查询重修的有关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4.重修课程考核合格,成绩按60分记载。

三、附则

1.本补充规定于2013年第六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本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青海师范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青师校字[2006]85号)规定的相应条款同时废止。

3.本补充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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