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我校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健全和完善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员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学校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的实践经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督导组织与聘任
第二条 督导的性质
1.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管理与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专家咨询性组织。
2.督导的主要任务是对全校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 督导的组织
1.教学督导分设文科督导组和理科督导组,各设组长一名。
2.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教学督导工作的组织、联系与协调。
第四条 督导的聘任
1.督导实行聘任制,由督导办公室提出初步人选方案,主管校长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由主管校长聘任。
2.督导每届任期三年。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聘任;工作积极认真、业绩突出者可以续聘。
第五条 督导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养,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学术水平。
2.责任心强,乐于奉献,热心教学工作,具有丰富的教学和管理经验。
3.坚持原则,为人正直,办事公正,德高望重。
4.年龄在6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高级职称的本校退休或在职教师。因工作需要,本人身体条件允许,年龄可以放宽到70岁。
第三章 督导工作制度与职责
第六条 督导工作制度
1.会议制度。教学督导每学期召开两次工作会议。在学期初根据学校教学工作情况,拟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和方案,确定教学督导工作重点;学期末召开教学督导工作总结会,对学期教学督导工作计划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与总结。
2.听课制度。教学督导要依据工作计划和安排,深入课堂听课,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帮助教师提高教学质量。
3.检查制度。参与本科教学工作的检查。包括学期初开课检查、期中教学进度与教学质量检查、期末考试工作检查等。
4.调研制度。教学督导每学期要对带有普遍性、影响教学质量的主要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提交专题调研报告。
第七条 督导的工作职责
1.课程教学检查与指导。进行检查性听课、研讨性听课;进行课堂教学环节的检查和评价;进行师范生实习实践教学、非师范专业毕业实习、课程见习监督与检查;进行实验课程教学情况的检查等。
2.教学过程检查与指导。对全校教学秩序、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包括:备课情况、教学日志填写、教学进度计划执行、作息时间、调课补课等情况;实验教学准备、教师辅导和学生操作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教学过程规范有序。
3.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包括学生到课及听课情况、考风考纪情况、试卷批改和成绩评定情况等。
4.毕业设计(论文)的督导与检查。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检查、中期检查和答辩检查、毕业论文抽样检查和优秀论文推荐及归档。
5.学期重点工作检查,召开研讨会、座谈会等。
第八条 督导结果的使用
1.作为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2.作为对有关教学单位教学工作进行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3.作为学校认定教师或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年终考评、各类教学奖励评选以及晋升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督导基本要求
第九条 教学督导开展督导工作时,应佩戴“青海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牌。
第十条 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报督导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对重大事宜可通过《教学简报》在全校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对教学评价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不夸大、不缩小、不掩饰、不虚美,做到公正、合理,维护督导工作的严肃性。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随意向他人泄露教学督导信息,不得对被检查者泄密或对研讨性听课者进行暗箱操作。
第十三条 凡发现违反工作规程、徇私舞弊,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者,终止聘任,并通报全校。
第五章 督导权利及待遇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享有参加学校、院系教学工作会议及参加学习交流的权利,享有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就督导所反映问题处理情况的知情权利。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对被督导工作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研究时,被督导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提供与督导事宜相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教学督导所承担的工作量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给予一定的津贴,每课时按照50元标准执行;其它临时性工作补给一定的课时;督导组组长每月补助2课时。
第十七条 学校保证教学督导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每学期由督导办公室统一配发必要的办公用品。
第十八条 期末工作总结中按照5%—10%比例评选“优秀督导员”予以表彰;每学年选派若干名督导员外出学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学校其他规定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教务处。
(青师校字〔2011〕141号, 2011.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