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教学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教务处 时间:2012-04-09 点击数:

青海师范大学教学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和《关于启动实施“本科教学工程”“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11]22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团队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团队是指以教师和教辅人员为主体,以院系、教研室、实验室、教学基地和实训基地等为建设单位,以课程(群)或专业为建设平台,在多年的教学改革与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良好的合作精神,老中青搭配、职称和知识结构合理的教学工作团体。其主要工作任务是深化教学改革,开发教学资源,促进教学研讨与交流,培养可持续发展的教学队伍,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学校计划构建“三级”教学团队,即校级、省级和国家级教学团队;同时鼓励院系自主组建和建设院系级教学团队。

第二章 教学团队的基本条件及建设要求

第四条 教学团队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以单一课程建设为主要任务的教学团队;

(二)以实验实践教学环节建设为主要任务的教学团队;

(三)以课程群和系列课程建设为任务的教学团队;

(四)以专业建设为任务的教学团队。

第五条 组建教学团队的基本条件及建设任务:

(一)教学团队一般由5人以上组成,年龄、职称、学历、学缘结构合理,团队主要成员应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教授不少于2名。团队成员均承担所对应课程的本科教学任务,且年度学生网上评教结果为优秀。鼓励校内跨学科和专业组建教学团队,以及不同院系间相同专业或课程(群)组建教学团队。

(二)每个教学团队设带头人1名。带头人应为本学科(专业)具有高级职称、较高学术造诣、具有创新性学术思想的教师;长期致力于本团队建设工作,在本校教学第一线为本科生授课。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较好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熟悉所在团队教学工作,特别是系列课程的教育改革趋势,能指导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一名教授或专家只能担任一个教学团队的带头人。

(三)课程建设是教学团队建设的首要任务,教学团队必须以相对应的精品课程建设项目为主要支撑。以课程教学质量为抓手,积极开展课程建设与改革工作,并在相应课程建设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

(四)教学团队在教学工作中有强烈的质量意识和完整、有效、可持续改进的教学质量管理与保障措施。团队必须了解专业或课程发展现状,熟悉专业发展前沿,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科学,教学手段先进,重视实验实践性教学,注重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效果好,无教学事故。

(五)教学团队重视教学改革与研究,有一定影响力的教学研究成果,并将成果运用到教育教学中,效果显著。发表过相关教学研究与改革论文;或获得过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或承担过校级及以上“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或承担校级及以上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

(六)教学团队重视教材建设和教材研究。结合自身发展,积极组织、参与教材建设与研究工作教材选用科学合理,具有各级各类自编教材或教学辅助材料。

(七)积极探索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运行管理机制。有明确、可行的教学团队建设方案,能够为学校教学队伍建设提供示范性作用。

第三章 申报与评选

第六条 教学团队每年评选一次,具体由教务处负责实施。

第七条 申报时填写“青海师范大学教学团队建设申报表”,经团队带头人所在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

第八条 教务处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与申报情况评选拟定团队候选名单,公示后报学校批准。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教学团队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按照《青海师范大学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立项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 学校对教学团队建设中期进行评估检查,对未能按既定计划建设的团队提出整改意见或取消经费支持。学校只考核团队的整体教学质量,并不针对成员个人进行考核,团队成员需要使用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时,统一以团队评价结果为准。

第十一条 建设期满后,学校进行全面的评估验收。验收合格者将授予“校级教学团队”称号。评估验收未通过的,可延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建设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取消建设资格,并酌情追回所拨经费。

第十二条 校级教学团队建设工作特别突出者,经学校审议,授予“校级优秀教学团队”称号。

第十三条 学校对校级优秀教学团队的成员在进修培训、岗位聘任、教学科研项目申报、各类人才培养计划选拔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四条  原则上,向省级推荐的教学团队应在校级优秀教学团队中产生,向国家级推荐的教学团队应在省级教学团队中产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3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省级、国家级教学团队按相关文件执行。

 

(青师校字〔201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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