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专业建设负责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教务处 时间:2012-04-19 点击数:

 

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以院系为主体的教学管理运行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本科专业建设质量,切实提升专业建设水平,强化目标责任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建设负责人任职条件

1.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

2.了解本专业发展动态,对本专业课程体系和培养目标、定位认识清楚;

3.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

4.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专业建设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本科专业建设工作;

2.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落实《本科专业建设项目任务书》的各项建设目标;

3.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完善相关措施,保障培养方案的执行;

4.制定、落实师资培养方案和专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5.负责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运行;

6.通过听课、召开师生座谈会等形式,全面掌握专业教学动态,及时解决专业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7.组织、协调、指导教师完成课程建设任务;

8.负责组织与推荐本专业范围内的各级各类教学建设、研究、评奖等项目;

9.负责学年专业建设工作总结,按照《青海师范大学本科专业评估方案》的指标要求撰写分析报告;

10.负责专业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

11.完成学校与专业建设相关的其它工作。

三、专业建设负责人的聘任

1.专业建设负责人实行聘任制,聘期为四年;聘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离退休年龄已不满一个聘期的,原则上不再担任;

2.专业建设负责人原则上不跨专业兼任;

3.专业建设负责人由院系推荐,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签署《本科专业建设项目任务书》的形式予以确认。

四、专业建设负责人的考核

1.建设中期和建设期满,由学校对专业建设负责人进行考核。

2.主要考核方式:

(1)听取专业建设负责人工作汇报;

(2)审核专业建设工作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

3.考核内容按照《关于实施本科专业综合改革工程的意见》和《本科专业建设项目任务书》执行。

五、本办法自201231日起执行,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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