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学分是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校期间须完成不低于3个创新创业课程学分(其中通识必修课程2个学分,通识选修课程不低于1个学分)。
第三条 创新创业学分可以通过修读创新创业课程取得,也可以通过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各类科技活动、竞赛、社会实践、发明创造、本科生科技创新项目、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及实践,经审核认定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取得一定成效后,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四条 创新创业学分包括创新学分、创业学分、素质学分、技能学分四个模块,由各学院负责认定,认定范围如下:
(一)创新学分。学生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本科生科技创新项目、创新训练项目、开放实验项目等科研活动和由学校组织的学科竞赛等事项,均可根据实际成绩或考核结果认定创新学分。
(二)创业学分。学生自主创业或参加创业项目、创业实践、各类官方举办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考核合格或成果突出,均可获得创业学分。
(三)素质学分。学生参加由学校或上一级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素质类竞赛,可根据活动过程或取得的成果获得素质学分。
(四)技能学分。学生参加学校或学校认可的机构组织的技能测试或各类职业资格、专业技能的培训、比赛和考证等活动,取得相应成绩或证书,可获得技能学分。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学生、同一项目不累计得分,只记该项目最高学分值。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算学分,不重复计算。
第三章 审核办法
第六条 审批与公布。各专业需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制定相应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标准,并报学校审批后执行。在每级新生入学教育期间,各学院将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标准向学生公布。
第七条 学生申报。各学院成立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工作小组),由分管教学及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负责创新创业工作的辅导员、教学秘书、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每年4月上旬各学院工作小组组织学生申报本学年已完成的创新创业学分。
第八条 学院审核。学院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学生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核,将汇总表在学院内公布。对于学分认定有异议的由活动组织部门协助认定。
第九条 毕业前审核。每年4月中旬各学院工作小组组织对毕业班学生的创新创业学分进行审核,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6级开始实施。
第十一条 普通全日制专科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青海师范大学_____专业创新创业活动学分认定标准(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