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规范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转专业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青海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专业,是指学生从原所在专业或者专业类别转到本人申请学习的专业或者专业类别,包括跨学院转专业和学院内部转专业。
第三条 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由学校统一组织,转出转入专业实行双向选择,转入学院择优录取。在操作程序上,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学院转出或转入学生的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该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 5-10% 以内。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为在读一年级本科生,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政治表现好,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2.学业成绩良好,所修课程考试全部合格且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0(含)以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种专长或对某学科 ( 专业 ) 具有浓厚学习兴趣,转专业后有利于发挥所长和个人成长成才;
2.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3.大学二年级学生因特别需要的,可申请降级转专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特殊专业(艺术类或体育类)申请转入普通专业的;
3.非师范类专业申请转入师范类专业的;
4.拟作退学处理的;
5.大学三年级(含)以上的;
6.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7.国家有规定不得转专业的。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办理转专业的程序为:
1.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二周,由学生填写《青海师范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交本人所在学院;
2.学生所在学院接收学生书面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查,提供在校学习成绩表和排名表;
3.学生将在校学习成绩表和排名表交拟转入学院进行审核。当申请转入人数超过规定比例,拟转入学院按学生所修课程(不含通识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由高到低排名,当平均学分绩点相同时,拟转入学院可自行组织测试排名后择优报教务处;
4.教务处对学院报送的申请转专业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批意见反馈学院,由学院通知学生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四章 学籍管理及学分认定
第八条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学籍要求进行管理,并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根据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毕业时按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审核毕业结论。
第十条 学生转入专业所修课程与原专业已修课程相同的认可其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不在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之内的课程,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转入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替换通识选修课程学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民考民预升本学生因学习困难而申请转专业的,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1.0,其他规定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因创业休学或入伍退役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在复学时提出申请,学校可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青海师范大学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转专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