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
实施方案(试行)
青师教字〔2020〕9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本科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等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构建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毕业要求达成度和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方法。
第三条 本方案获得的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结果是青海师范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依据。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和专业负责人责任制。学校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工作,学院负责对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价,学校定期对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学院依据《国标》和“认证标准”的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办法,安排专人负责,定期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目标达成度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及时公示并做好存档,各专业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促进教育教学水平提高。通过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持续改进,引导和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第三章 达成度评价内容
第六条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应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师教育相关政策,学校办学定位、专业发展和社会需求为依据。
第七条 毕业要求达成度应以《国标》、“认证标准”和人才培养目标为依据。人才培养方案中毕业要求应涉及师德规范、教育情怀、学科素养、教学能力、班级指导、综合育人、学会反思、沟通合作八个方面。
第八条 课程目标达成度应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为依据。课程目标达成是有效完成教学过程、保障毕业要求达成的关键环节。课程目标一般包括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第四章 达成度评价责任人及评价主体
第九条 学院成立达成度评价工作小组,书记任组长,主管院长为评价责任人,组员包括专业系主任、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课程教师、教学督导、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管理人员、辅导员和外聘教师。
第十条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学生、教师、教学督导、学院管理人员、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校外专家、家长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一条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毕业生、专业教师、兼职教师、辅导员、学院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二条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主体涵盖学生、专任教师、教学督导、学院管理者、校外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第五章 评价方法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应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评价前需确认各项培养目标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应按照师范专业认证标准中的毕业要求指标,用直接评价和间接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计算达成度。直接评价主要由课程成绩分析获得。首先,构建课程支撑矩阵,将课程分为高支撑、中支撑和低支撑课程组。其次,通过赋予不同的权值体现课程对指标的支撑力度。最后,通过加权求和获得指标点的达成度。间接评价通过教学档案评语、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得评价。
第十五条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各专业应给出课程目标对毕业要求的支撑关系,分项计算课程目标的达成度,对学生的整体达成度予以评价。考查个体在每个达成度上的表现,如个体达成度散点图等。通过达成度数值计算和分析,找出课程教学的不足并给出改进措施。
第六章 评价周期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形成“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记录文档,为专业培养目标的修订提供证据支撑。
第十七条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确保对每一届毕业生进行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评价结果形成“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十八条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每学期进行,评价结果形成“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七章 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十九条 各专业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结果作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修订的重要依据,每四年修订一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十条 各专业对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和比较,保障教学环节、课程体系、教学大纲均能围绕毕业要求达成来实施。评价结果作为专业对毕业要求调整的重要依据,每四年调整一次专业毕业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对必修课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评价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支撑是否达成,并及时反馈给课程教师,帮助教师发现课程教学短板,有针对性地完善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帮助专业结合专业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优化课程体系,推进课程教学改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