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19-09-10 点击数:

青海师范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加强教育教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建设,发挥专家治学的作用,加强对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推动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青海师范大学章程》和《青海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精神与要求,设立青海师范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为了保证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设立两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分别是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事务的决策机构,下设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是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挂靠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和研究生院院长担任,办公室人员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相关人员共同组成。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组成人数为单数。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主任由校党委、行政任命,副主任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任命。

   第四条  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组成人数不少于5-7人,且为单数。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副主任、委员从本单位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选举产生。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秘书1人,负责本单位的日常工作,并协助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刻理解和把握高等教育有关政策;

2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须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

3)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工作,热心教学,长期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 熟悉国内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规律和趋势;

4)思想政治素质好,教学理念新、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教学改革成果突出,具有创新精神;

5)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6)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7)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至65岁。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相应委员会会议讨论同意后,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2)在任期内退休、调离或岗位职务变动;

3)任期内无故连续3次或累计5次未参加委员会会议;

4)出现学术不端或违背师德师风等情形;

5)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人员组成需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委员空缺将根据学科专业由学院推荐,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批准。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委员由院务会提名,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分委员会主任批准,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任期年限

第八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四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要求,认真贯彻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方针、政策,研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要问题,把握国内外有关学科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研究、总结学校的教育思想和办学实践,为学校人才培养提供咨询和建议,对教学及相关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审议和评估。

第十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1)研究教学建设、改革与发展规划,审议专业设置与建设方案,指导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制订与修订工作,指导、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2)研究和指导专业建设、专业评估、专业认证、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研究和指导教学工作奖励、教师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促进学校教学建设与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3)研究审议专业、课程教学质量监督和评估方案,分析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研究教学队伍现状,参与教学队伍建设;

5)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1)研究教学建设、改革与发展规划,审议专业设置与建设方案,指导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制订与修订工作,指导、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不断深化;

2)研究和指导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研究和指导教学工作奖励、教师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促进学院教学建设与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3)研究审议专业、课程教学质量监督和评估方案,分析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研究教学队伍现状,参与教学队伍建设;

5)完成学院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工作规程

第十二条  建立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学校定期组织召开,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建立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学院各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召开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并及时向学校报告全体委员会议召开情况。

第十四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召开前,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对会议议程进行审核,并报主任通过后方可提交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需要由全体委员会议议决的事项,须有不少于2/3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并经出席会议全体成员充分酝酿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出席会议人员4/5及以上表决同意方可认为通过。

第十六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一般不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并说明缺席理由,同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具有相当职称和相同学科领域教授参会,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请会议主任或副主任核准。

第十七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章程,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95 日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师范大学

                                                             201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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