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教室管理规定

作者:教务处 时间:2017-01-05 点击数:

 

青海师范大学文件

 

青师校字2016244

 

 


 

关于印发《青海师范大学教室管理规定》的

通知

 

学校各单位:

《青海师范大学教室管理规定》于20161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师范大学

 201714


青海师范大学教室管理规定

教室是学校进行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是学校重要的教学资源。为合理配置我校的教学资源,合理、有序地使用教室,提高教室的使用效益,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教室资源主要包括新、老校区用于本专科、研究生、留学生、继续教育等教学活动各类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计算机机房、实验室、体育馆等。教室是上课、自习、答疑和考试等教学活动的场所,是重要的教学资源。教室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教室的调度、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卫生、安全和服务等。

 第二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各类教室的宏观管理和分配、调度等工作。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挪用教室或将教室改造后变为它用。

第三条  教室的调度应坚持教学第一,服务本校师生的原则,确保全校的教学需要;在满足正常教学需求的前提下,其他用途使用教室须经教务处批准。

第四条  物业管理部门依照合同负责教室的日常管理、安全值班、财产保管、卫生清洁及设施维护维修等工作。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督促检查物业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安排专人定期检查教室内的设施,包括:桌椅、讲台、黑板(米黄板)、门窗、墙面、灯具、暖气及电源线路等,确保教室的正常使用。对于自然损坏的设施,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对于人为损坏和丢失的情况,须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确定赔偿数额,并及时组织维修或补充。

第六条 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多媒体教室、实验室专用设备的建设、维护、维修及使用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其中,实验室使用及安全管理按照《青海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暂行)》(青师校字〔2016185号)执行。

第七条  各学院负责做好学生保护教室环境卫生、爱护设施设备教育工作,提高学生卫生保护意识,增强学生主人翁意识和归属感。

第八条  网络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做好教室及教学楼网络管理工作,确保教室设备网络安全畅通,信息按时推送,营造良好的教室网络环境。

第九条  教室使用者、管理人员都应遵守学校对各类教室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章 教室使用管理

第十条 普通教室和多媒体教室的开放时间为:6:3022:30。其他类教室及教学场所需在教学活动开始前半小时开放。节日及寒暑假期间的教室开放时间根据需要另行安排。物业管理人员应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开关教室。

第十一条  凡校内各类学生的正常教学活动(含四、六级英语考试、MHK考试、专升本考试等)所用教室,均由教务处统一调度。正常计划内课堂教学须严格按照课表编排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十二条  全校教室(包括:多媒体教室、语音室、计算机机房、体育场馆等)的使用,应首先保证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的教学安排,而后安排其他类别学生的教学使用。

第十三条  教室使用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必须做到教室的需求与使用一致,如有虚报、假报教室需求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全校通报。

第十四条  每学期对教室的管理和使用做一次调整。每学期期末,教务处根据下学期各教学单位的教学计划、学生人数及教室使用情况,制定下一学期的教室使用计划。

第三章 教室借用管理

第十五条  教室借用分三类情况:一是正常计划内课堂教学调、补课的借用,二是校内非教学活动和计划外的知识讲座等教学活动的临时借用,三是校内外各种培训机构在校内开办的各类培训班和各类考试等。教室借用申请原则上至少应提前一天,但不能多于一周。

第十六条  正常计划内课堂教学调、补课需借用教室的,按照青海师范大学教学调、补课相关规定,凭教学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调、补课申请单使用。

第十七条  校内非教学活动和计划外的知识讲座等教学活动的需临时借用教室的,须填写《青海师范大学教室使用申请表》,经教务处及相关部门审批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本校老师、学生(包括学生社团)借用教室举办报告会、讲座、论坛、播放视听材料等活动,各借用单位须严格按照我校有关规定,对活动的内容和方式进行审查把关,谁借用谁负责,如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将按规定追究借用单位及个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原则上不准校外单位和非全日制班级借用学校教室。如校内外培训单位单独面向我校学生开展培训,或校内各教学单位承接的各类社会考试,确需要使用学校教室资源的,须经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校内外非教学活动需借用教室的,应以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为前提。若教务处认为对教学有影响的,有权拒绝安排。非教学活动借用教室时间一般安排在周六、周日。

第二十一条  遇学校重大考试和重要工作安排时,全校所有教室的使用依据教务处通知进行相应调整。已借出使用的教室也应服从安排,自行暂停或延后活动。期末考试期间,教室作为考场,原则上不予借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虚假名义申请借用教室或改变经审核后的教室用途。若因故未使用的,应立即向教务处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教室借用资格。

第二十三条  借用者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因违反规定,造成设施设备损坏、丢失的,由借用人和借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章 教室文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教室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教室用途或用于下列活动:

1.违背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

2.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利益,泄露国家机密的。

3.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4.宣扬色情、淫秽、迷信、暴力或邪教活动,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德的活动。

5.未经批准的商业宣传活动、各类讲座、培训班等。

6.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7.其他不符合教室功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遵守教室纪律,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文明使用教室,须做到以下几点:

1.教室楼内应注意着装仪表。不准仅着背心、拖鞋、短裤进入教室,不得在教室内留宿过夜。

2.教学区应当保持安静。严禁在楼内高声喧哗、唱歌、跳舞、高声播放音响、踢球、叫卖商品等;未经许可,禁止在教学楼内及教室内举行各种形式的聚会、晚会、棋牌等娱乐活动。

3.维护教室及楼道环境卫生。物业管理部门建立教室清扫卫生值日制度,搞好和保持室内外的环境卫生,做到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进入教室的所有人员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乱倒垃圾;严禁在教学楼内饮食、吸烟。

4.保护教室内的公共教学设施。教室及楼道墙面标语均由教务处统一布置,严禁在门窗、墙壁、课桌椅、窗帘及其他教室设施任意装饰或乱涂乱画乱刻;严禁损坏或拿走教室内的各种设施、设备;严禁擅自调换教室内设备及其他公物。

5.正确使用教学仪器设备。投影仪、音响、米黄板、云桌面等严按照相应操作指南使用,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6.注意节约水电。严禁私自拉线接电或使用各类充电器、电炉等。注意节约用电,教室内人少时应集中用灯。最后离开教室者,应断电、关好门窗。

7.注意防火防盗。严禁在教学楼及其他教室内燃纸烧火、放鞭炮或带入易燃易爆物品或留放贵重物品。严禁在教学楼内及楼口、楼道停放任何车辆或摆放其他物品。

第二十六条  本校师生进教学楼应遵守门卫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教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学校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冲突的,按照后公布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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