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讲座教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兴校”战略,加强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培养一批优秀的教学和科研创新团队。进一步支撑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提高教师的教学和科研能力。结合学校实际,特设立青海师范大学讲座教授(以下简称“讲座教授”)岗位,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讲座教授聘任范围包括学校各相关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科基地。
第三条 讲座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实现设岗、选聘和工作的有机统一。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讲座教授岗位每年设置10个,每个岗位聘期为3年,聘期内享受特殊岗位津贴。
第五条 讲座教授岗位设置必须与学校发展规划相结合,讲座教授岗位应明确主要教学任务和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或研究任务。
第六条 讲座教授的职责
1.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
2.积极帮助学科争取省和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教学研究项目。
3.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咨询和建议,促进本学科跟踪国内外学术前沿。
第七条 讲座教授的任务
1.教学任务
(1)为学校相关学科研究生及青年教师开设学术前沿动态追踪、基础理论研究等讲座课程。
(2)年授课时数不少于36课时。
2.人才培养任务
(1)指导和培养研究生、青年教师,搭建学术交流平台。
(2)接收学校研究生和青年教师到对方单位学习、锻炼。
3.科研任务
(1)积极协助申报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
(2)积极参与学校主持的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八条 讲座教授招聘条件
1.国内应聘者一般应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50周岁以下,特别突出和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2.国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高级职称及以上职位。
3.学术造诣高深,胜任专业核心课程授课任务,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4.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
6.每年在学校累计实际到岗工作时间达到1个月。
7.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九条 按照每人每月人民币2万元(税前)支付岗位津贴,经费从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学校为讲座教授提供必要的交通、住宿条件,差旅费和住宿费用学校报销。
第十一条 讲座教授以“青海师范大学”为署名单位发表文章的版面费、专利申请费、查新费和著作出版费用,学校根据知识产权归属,提供相应比例资助。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十二条 各单位每年3月底前向学校提出岗位设置申请,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论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招聘岗位。
第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学校确定的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布招聘计划。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并上报《青海师范大学讲座教授候选人推荐表》。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候选人进行答辩,进一步明确聘期工作目标任务。
第十六条 答辩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由校长聘任。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与讲座教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聘任双方的责、权、利关系。讲座教授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讲座教授在聘任期内凡经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校解除其聘任合同,停发并根据实际情况追回已发放的全部或部分资助经费。
1.在任期内工作时间不足;
2.未履行岗位责任;
3.有弄虚作假行为;
4.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5.触犯刑律;
6.需解除聘任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海师范大学人事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