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各级各类教育教学
改革研究与建设立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立项项目(以下简称教研项目)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面向教学实际的原则,紧密围绕优化结构布局、改革培养模式、创新机制体制、健全质量保障体系等教育教学改革问题,引导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建设工作,巩固树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和本科教学在大学教育中的基础地位。
第二条 教研项目必须处理好点上研究与面上研究、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长远战略与近期发展的关系,要具有前瞻性和实效性。对于学校教学改革工作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学校将给予支持。
第三条 教研项目的主要内容包括: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研究,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研究,教学管理的改革研究,“本科教学工程”项目以及与人才培养和教学质量密切相关的教学研究课题。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为加强教研项目的管理工作,学校设立教研项目管理机构,该机构成员包括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教务处处长、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教学督导等。
第五条 教务处为教研项目管理的日常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教研项目有关事宜,包括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等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草拟校级教研项目指南;
2.受理校级以上教研项目申报、组织评审、立项和结题验收工作;
3.负责各级各类教研项目的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
4.负责或受上级单位委托,开展教研项目成果的评审、汇编及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 立项
第六条 教研项目通常按年度立项,也可以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立项。校级教研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2年。省部级以上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校级教研项目必须以项目组(3人以上)的形式提出申报,并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教务处,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同一主持人在同一年内主持的各级各类教研项目不得超过1项,未按时结项的主持人在当年不得再次申报其他各级各类教研项目。
第八条 各院系申报的教研项目由教务处负责汇总和资格审定,并聘请评审委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由教务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
第四章 管理
第九条 教研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和主持人必须积极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其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内容、时间进度、经费使用、达到的预期目标及成果形式,实践项目重点阐明实践目标和效果等内容。
第十条 省级以上教研项目实行项目立项部门、学校、院系三级管理模式,校级教研项目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模式,学校负责提供或代管项目所需的研究经费以及组织协调、年度检查、总结验收等工作;院系负责为项目研究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及日常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十一条 项目主持人必须按照项目申报书中的建设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研究目标。项目一旦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改变计划及内容,项目申报人因主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项目的,学校有权撤销立项并中止经费划拨;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申报人不能继续项目建设的,或必须对项目计划、内容进行调整的,由项目申报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查批准。除不可抗力,凡在项目结项年度提出调整研究计划申请的,不予批准并作撤项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教研项目要按照项目管理规定提交进度报告和总结报告。教务处将适时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要求延期结题的项目,需由项目主持人提出延期申请,经院系初审,报教务处审批,否则按终止项目建设处理。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提供必要条件而导致项目未按计划完成或无法建设的,学校将暂停或取消该单位申报各级各类教研项目的资格。教研项目的有关材料包括项目申报、项目研究成果及评审等,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主持人中途调离青海师范大学,如新项目主持人有资格和能力继续项目研究建设的,经原项目主持人推荐、本人申请和教务处批准,可由新项目主持人替代原项目主持人履行各项约定的职责。否则,撤消项目并终止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所有公开发表或出版的项目研究成果均须在发表刊物或出版物上注明与本项目资助经费的关系,表明本研究成果为青海师范大学相关资助项目成果。公开发表的成果应该以青海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五条 为保证和提升项目研究与建设成果,凡我校教师主持的各类校级教研项目,学校将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如确立为省级、国家级教研项目,学校将根据需求合理增加建设经费。
第十六条 教研项目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项目主持人和教务处具体管理,建设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图书资料购置,资料复印费,教学研究成果发表,课题项目研讨、成果鉴定及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教研项目完成后,主持人需核实研究建设经费,经财务处、教务处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教研项目经费由学校分批划拨。在中期检查中若发现问题须立即进行限期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将继续经费支持,若整改验收仍不合格,学校将停止经费资助并终止研究项目,同时相应的项目主持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教研项目。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2年3月1 日起执行。
(青师校字〔2012〕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