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15-2016学年第一学期教师全员听课工作的通知

作者:崔月香 时间:2015-10-09 点击数:

各院系、有关行政职能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落实我校“三级三类”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体系建设,规范课堂教学管理,提升课堂教学质量,现将本学期开展教师全员听课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1.教师全员听课活动是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全员听课活动要与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结合起来开展,请各院系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教师全员听课工作。
2.全员听课活动作为院系的常规工作,要在每学期初自行部署安排,每学期末做好总结。各院系要结合本单位以往全员听课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制定本学期教师全员听课安排。学期末要认真总结教师全员听课工作,对执行听课计划中突出做法和成绩予以总结和发扬,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统计本院系的听课课时。
请将本学期院系听课安排(含院系领导即副处级以上领导)及上学期听课总结于10月12前纸质版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版报教务处听课安排内容必须包括授课教师、课程名称、授课班级、授课时间节次、授课地点、听课日期、听课教师等内容,其中院系领导听课日期必须确定。
3.院系要开展针对全员听课的交流研讨活动,每学期组织2-3次教师的公开课或观摩教学活动,以促进教师教学效果的整体提高。
4.充分发挥教研室、教学团队、精品课程组等作用,落实集体听课、集体评课等工作机制。每月召开至少一次主题研讨会,研究解决教学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5.根据学校工作要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副处以上领导干部(见附件1)也必须深入课堂听课。具体听课时间、院系由听课领导自行安排。请于10月12日前将《行政职能部门领导听课安排表》(见附件2)纸质版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版报教务处。
二、听课时数
1.从事教学工作不满三年的教师,每学期应重点听一门与自己教学任务相关的课程,听课时数不少于12课时。按助教制和导师制培养的青年教师听课时数按《青海师范大学教师成长发展计划》(青师校字〔2013〕51号)执行。
2.助教、讲师等初、中级职称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课时。
3.副教授等以上高级职称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课时。
4.院系领导(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学期每人听课不少于8课时。
5.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副处以上领导干部,每学期每人听课不少于8课时。
6.本学期继续开展校领导听课工作,校领导本学期听课不少于4课时。
三、考核要求
1.针对以往检查中出现的问题,院系要督促教师认真填写《青海师范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非学生用表)》。此表每月底请交至院系教务老师处统一登记、存档。教师听课记录作为教师教学档案材料之一,为今后各种教学考核提供教师同行评课依据。
2.院系组织教师开展的公开课或观摩教学活动必须详细记录并存档。
3.学期结束前一周,院系按照《青海师范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对本学期本院系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评分上报教务处。
4.相关行政职能部门领导听课时请填写《青海师范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非学生用表)》,听课后请及时反馈给教务处。
5.教务处和教学督导将于每月初对全校的全员听课活动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检查结果记录在案,由教务处存档。
 
 
附件:1.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听课领导名单
2.青海师范大学行政职能部门领导听课安排表
 
 
教务处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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