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结合《青海师范大学章程》及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在报到时学校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条 新生因病、应征入伍和工作创业等,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因病: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生应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入伍证明材料,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3.工作创业:由新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2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离校,5个工作日内不办理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须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除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3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复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应于入学当年1个月之内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
第八条 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院不予注册。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含)以上除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本科各专业的学制参照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目前本科学制有四年制本科和二年制专升本。
第十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四年制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4年,弹性学习年限为3-6年,二年制专升本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定,因创业原因休学的,学习年限可再延长1年。
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应征入伍除外)。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缴费,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学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内应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修读时间超过规定学习时间,仍未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所需最低学分者,按照学生的不同情况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四章 考 勤
第十三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席者,按旷课论处,按学工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取消参加该课程考试资格,其考核成绩以“0”分记;学校有关部门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取消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资格,其考核成绩以“0”分记。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选修课和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其它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毕业要求选修并参加考核。
学生修读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对分几个学期修读而每个学期分别考核的课程,则分别计算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的方式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报告、课堂讨论等。原则上必修课采取考试形式,选修课可采用考试或考查。学校提倡考试形式多样化,课程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查采用等级记分制形式,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与不及格或A、B、C、D、P、F。课程考核的方式(开卷、闭卷、口试或写论文等)由主讲教师与教研室主任、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共同商定。
第十七条 各课程考核成绩采用平时成绩(包括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的形式综合评定,原则上平时考核成绩占本门课程总评成绩的10%。期中考试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60%。比较特殊或平时考核较多的课程,经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可以适当调整折算比例,但期末考核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各门课程最后确定的总评成绩中,优秀率(90分或A以上)原则上不超过20%,不及格率(60分以下或F)原则上不超过20%。
课程考核成绩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理由必须更改的,由评定成绩的教师向学院主管领导申述更改理由,经学院领导研究同意并签名盖章后,报教务处公示后更改。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和重修手续,未办手续者,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选课后未办理退课手续又不参加课程学习或未办理缓考手续不参加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
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均如实记入成绩册,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及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2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认可。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成绩的评定,应根据学生参加体育课程或平时锻炼的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按《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身体残疾、体弱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开课学院批准后可申请体育保健课或军训见习。体育保健课、军训见习由开课学院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研修合格可获得成绩与学分。擅自缺课者以旷课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按周计算学分,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即获得该环节的学分。公益劳动不计学分。
第二十三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应当补考或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课程。补考和重修具体办法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按照《青海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方案》可以申请免修课程。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全部课程都参与GPA计算。
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如下:
百分制 |
95-100 |
90-94 |
85-89 |
82-84 |
78-81 |
75-77 |
72-74 |
68-71 |
64-67 |
60-63 |
60以下 |
等级制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P(Pass) |
F(Failure) |
五级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绩点 |
4.3 |
4.0 |
3.7 |
3.3 |
3.0 |
2.7 |
2.3 |
2.0 |
1.7 |
1.0 |
0 |
2.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的学分×课程的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通识选修课程除外)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可以作为奖学金发放、推免生选拔、授予学士学位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方可缓考。课程开考后不办理缓考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此门课程按缺考处理,其成绩按“0”分记。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Incomplete),不参与GPA统计。
第二十七条 缓考的课程,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进行考核,缓考课程成绩以考试卷面成绩记载。逾期不参加考试者,该次课程的考试成绩为“0”。
公共选修课程不设缓考。
第二十八条 学生旷考,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舞弊者,该次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0”分,并视情节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学生在一个学期内所修学分少于12学分时,将给予一次学籍警示。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校内外辅修其他专业课程,也可以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其成绩(学分)经审核后予以认可。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三十二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的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艺术、体育类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生转专业按《青海师范大学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教务处未批准前必须在原专业学习。
第三十五条 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在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转入新专业学习。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因创业休学或入伍退役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在复学时提出申请,学校可优先考虑。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的;
3.招生时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4.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5.应予退学处理者;
6.无正当转学理由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学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和青海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应征入伍和休学创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且须停课疗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4.因创业须中途停学的;
5.休学期一般为整学年。
第四十二条 需要休学的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院系负责人签字盖章,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两周内办理休学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3.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医疗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入伍者须在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退役后2年内办理复学手续,逾期将取消学籍,按退学处理。
因创业原因休学学生,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离校前在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修读时间超过规定学习时间的,按本规定第十二条办理。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保留其学籍。其交换期间学籍、成绩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且总修读年限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注册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出具学校指定医院恢复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伪造医院诊断证明者取消学籍,按退学处理。
3.学生休学期满后2周(含)以上不办理复学手续,按退学处理。
4.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等行为,取消学籍,按退学处理。
5.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公示批准后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不对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学生发生的一切司法纠纷、经济纠纷等负责,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应征入伍除外),报考其他学校的按退学处理。
第八章 退 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连续二次或累计三次受过学籍警示的;
2.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8.学校认定其因某种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申请或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报青海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公告5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交。
第四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或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户籍迁回原户籍或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各有关部门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
3.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的学生,学校不再受理复学申请。
第五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十一条 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学习者应办理退学手续。申请退学时须提交国外有关院校的正式入学通知书等有关证明文书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德,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五十三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合格,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修满学分,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四条 按培养方案和有关规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学分者,符合毕业条件,允许提前1年毕业。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须于入学第三年由本人提出毕业申请,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纳入毕业年级统一管理,届时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或结业。
第五十五条 在基本学制内不能毕业的学生,可在入学第四年提出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的申请,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及有关手续。
学生未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一律按结业处理。在结业离校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修读不合格的课程,合格后可补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不补发学士学位证书。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达不到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不再补换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或所取得学分数达到30学分(含)以上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六十条 为适应学生的个性化发展,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就业的竞争力和毕业后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学校将积极创造条件为学生开设辅修专业。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在规定时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完成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将取消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将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青海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三条 学历、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青海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