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学生借读的暂行办法(试行)
作者:教务处 时间:2012-04-09 点击数:
青海师范大学学生借读的暂行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借读生的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个别专业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外校借读的学生可申请到外校借读。
第二条 在外校借读的学生应是已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借读手续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借读申请并出具拟借读学校同意接受的函。
(二)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同意,经主管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四)提供借读院校相同专业的教学计划(培养方案)。
(五)教务处向接受学校复函。
第四条 学生借读期间,每年需到校本部报到注册,按期向学校交纳学费及学籍管理费。
第五条 学生借读期间,接收学校应每学期将学生成绩报送我校。
第六条 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在学生借读期间应按学校规定做好有关学籍材料的整理存档工作。
第七条 外校学生申请到我校借读:
(一)凡外校学生申请到我校相关专业借读,须持本人申请和所在学校教务处公函到青海师范大学教务处办理相关借读手续。
(二)凡外校学生申请到我校借读应交纳借读费、教材费、住宿费等费用,其中借读费的计算方法为我校相应专业学费收费标准的1.5倍,教材费、住宿费与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的标准相同。
(三)学期结束时,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将学生成绩及鉴定材料报送学生所在单位。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