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精品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教务处 时间:2012-04-09 点击数:

青海师范大学精品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精品课程的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学校课程体系以及各类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师范大学精品课程。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三条 建成具有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等特点的示范性课程。
第四条 根据学校现有条件和办学特色,力争建成 50门校级精品课程,20门省级精品课程,3-5门国家级精品课程,形成校、省、国家三级精品课程体系。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五条 申报立项范围申报课程必须是我校本科各专业开设的课程;申报课程原则上要求是我校校级重点
课程或是具有明显优势的特色课程,且连续开设3年以上。
第六条 申报立项条件
1. 精品课程建设实行课程负责人制;申报课程原则上由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课程负责人(主讲教师),课程负责人实际承担和组织该门课程的理论与实践教学。
2.教学队伍结构合理,小组成员有一定科研能力,近三年无教学事故发生。
3. 提供相关的课程介绍、教师介绍、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验指导、指定教材、参考文献目录等材料。
4. 申报课程教材应是高水平系列化的优秀教材。
5. 提供30-45分钟的主讲教师现场教学录像。
6. 申报课程应由所在院系保证其教学活动条件,落实相应的配套建设措施。
第七条 申报立项步骤
1.教师申请。申请教师填写《青海师范大学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申报表》后连同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交所在院系。
2.院系初审。院系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向学校提出推荐意见。
3.学校评审。教务处对院系推荐的课程进行资格审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正式立项。
第八条 申报立项时间和组织
精品课程的申报立项一般于每年4月至6月进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申报的组织工作。
 
第四章 建设内容
第九条 教学队伍。形成一支以主讲教师负责的、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梯队,并按一定比例配备辅导教师和实验教师。
1.课程负责人
课程负责人教学科研能力强,教学水平高,取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或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教学研究论文;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科学地组织课程建设工作,能够带动课程水平不断提高。
2.课程梯队
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合理,青年教师中(35岁以下)研究生以上学历≧40%;教师队伍稳定,具有三人以上,主讲教师和相关教师配备合理;具有青年教师培养规划和具体措施,在建设中取得明显成效。
3.教学团队的教学科研
课程建设期间团队教师公开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不少于人均一篇;承担校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并能将研究成果应用于教学实际;教师参加各级研究立项的人数/团队教师人数≧60%。
第十条 教学内容
1.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
教学的理论内容和实验课程内容设计科学先进,及时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在主要课程建设的基础上,开设一定数量的选修课程;对一定范围的授课对象或在课程的部分内容实施双语教学。
2.实践教学
根据课程类型开设有综合性、设计(研究)性、创新性的实验或其他实践教学活动;鼓励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
3.教学大纲
新教学大纲充分体现教学思想的先进性、教学内容的前沿性和课程设计的科学性,充分体现人才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
4.教材建设
主讲教师可以自行编写出版相关教材,或选用国家级优秀教材和国外高水平原版教材;鼓励建设一体化设计、多种媒体有机结合的立体化教材和外文原版教材。
5.有电子教案;教学参考资料能满足教学需要
6.根据课程特点开发和应用CAI等多媒体声像课件,具有高质量的精品课件或建设网络课程课件。
7.具有完整的体现教学内容和进程的教学计划(进度)。
第十一条 教学效果
1.教学准备充足,组织科学严谨,无教学事故和差错发生。
2.批改作业认真及时,经常、定期辅导答疑。
3.成绩考核细致认真,有试题库,试卷质量高;注重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全面考核,并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客观分析。
4.教学内容科学、准确,绝大部分教师讲授课程熟练自如;能根据不同内容采取灵活的教学手段和方法,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教学;教学技巧富有艺术性,对学生有很强的吸引力,师生互动、交流充分;专家评价90%以上的教师教学效果优良;所有教师学生网上评教成绩90分以上的教师占90%以上。
第十二条 网络教学环境
1.网络课程资源丰富,在教学中确实发挥了作用。
2.课件、实时上课录像、参考文献目录等上网并免费开放,网络教学资源运行良好,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并能经常更新。
3.学生能利用网络学习、提问,网上实时答疑,师生能充分利用网络互动。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精品课程建设周期为2年。
第十四条 立项精品课程按照《青海师范大学精品课程建设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进行建设,并定期向院系和学校上报课程建设进展情况:课程负责人建设中期提交中期研究报告,陈述课程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建设完成后,课程负责人提交书面结题报告,汇报课程完成的详细情况并附上最终成果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精品课程所在院系负责配套支持和监督检查。院系定期组织自评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整改,将检查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教务处每学期进行精品课程建设进度检查。发现未达要求且限期未予整改者,将取消精品课程立项,暂缓或中止划拨精品课程建设经费。
第十七条 建设期满,经学校验收合格后授予“青海师范大学精品课程”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教务处主页“精品课程”专栏发布与精品课程建设有关的政策、规定、建设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等信息;教务处、课程负责人按照分工,各自负责精品课程的网络信息发布、正常运行、维护和升级等相关工作;精品课程上网内容的年度更新(或新增)比例不低于10%。
第十九条 精品课程知识产权管理。精品课程视为职务作品,凡申请精品课程的院系和课程负责人将被视为同意该课程在享受“青海师范大学精品课程”荣誉称号期间,其上网内容的非商业性使用权自然授予学校;课程负责人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条 学校将从校级精品课程中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的评审。
 
第六章 建设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所有立项建设的校级精品课程将分期划拨精品课程专项建设经费进行支持;确立为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项目后,视需要增加建设经费。
第二十二条 精品课程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课程负责人和教务处具体管理。
第二十三条 精品课程建设经费开支范围:
(1)课程建设基本设备、教学资料购置;
(2)多媒体声像课件制作;
(3)精品课程网站设计制作;
(4)教学研究成果发表;
(5)课程维护及升级;
(6)精品课程教学管理文档建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教务处进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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