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提高推免生质量,确保推免工作公平公正,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育厅〔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育厅〔2014〕5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育厅〔2020〕12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推免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三条 推免生的选拔对象应是国家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委培、专升本以及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纪委、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团委等相关部门及各学院负责人组成,统筹领导学校推免工作,具体负责全校推免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过程监督和结果审核。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推免生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推免工作细则和具体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推免资格及条件
第六条 参加推免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品德高尚,政治立场坚定,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理想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科学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
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在校期间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4.品行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和处分记录。
5.学习成绩优秀,不得有不及格课程,前三年平均学分绩点(不含通识选修课程)在本专业排名前6名。
第七条 外语水平的要求:
1.非英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或雅思总分6.0及以上或托福网上考试80分及以上。
2.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四级及以上。
3.“民考民”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360分及以上。
4.高水平运动员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300分及以上。
5.第一外语为英语外其它语种的专业,需提供等同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的成绩证明材料。
6.外语成绩证明应于推免当年8月31日前获得。
第八条 学生有特殊学术专长,专业排名可扩大至前10名。对其学术成果的评价,学院应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组织相关学生进行公开答辩,答辩过程需全程录音录像。根据专家审核小组的评价意见,经学院推免生工作小组复核、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查认定。推荐学生的相关材料和评价意见应在学院遴选阶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推免生学术专长原则上仅限学生本科阶段在核心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
第九条 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在正式入学前,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1.不能按时完成本科阶段学业并取得学士学位者;
2.受到法律、行政处罚或学校纪律处分者;
3.凡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第四章 综合测评
第十条 学院根据学习成绩、综合素质能力成绩对申请推免的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序是决定学生是否取得推免资格的重要依据。学院依据综合测评成绩总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拟推荐名单。
第十一条 综合测评成绩(满分110分)由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能力成绩组成,其中学业成绩满分100分,综合素质能力成绩满分10分。
1.学业成绩由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前三年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不含通识选修课程)等构成。计算方法为:学业成绩=∑(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2.综合素质能力成绩认定范围主要包括在校期间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科研成果、学科竞赛、发明创造等情况,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学院推免工作实施细则时应将以上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能力成绩评定的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学生的各方面表现。学生在某一方面中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单一指标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单一指标加分不能累计;多项指标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具体按《青海师范大学推免生综合素质能力成绩认定标准》(见附件)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选派赴对口支援与合作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按照《青海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联合培养生管理办法》规定,对学生在对口支援与合作高校获得的成绩进行转换,统一纳入本专业成绩排名进行选拔。
第五章 名额分配
第十三条 根据当年度教育部下达给学校的推免名额,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分配推免名额。综合考虑各学院应届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数、研究生考取率、学科、专业水平、上一年度推免指标完成情况等确定各学院推免名额。
第十四条 分配至各学院的推免名额由学院合理分配到本科专业。各专业生源不平衡时,学院内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由教育部下达的专项计划名额按国家相应政策分配至相关学院。
第十六条 各学院没有完成学校下达的推荐名额时,学校统一调配。
第十七条 若本科专业无对应的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不分配名额。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推免工作流程
1.学院制定并公布推免实施细则;
2.学生自愿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3.学院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测评;
4.学院根据综合测评成绩排序,拟定推荐名单,按规定公示后报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学校召开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拟推荐名单,按规定公示;
6.学校将推荐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推免名单以“推免服务系统”备案信息为准。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在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学院要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涉及推免工作的原则、方案、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各学院要及时公开学院推免实施细则和推免工作流程,推免实施细则有重大政策变化的,须在推免工作开展前一学期向适用学生公开,主动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要及时公示申请推免学生的相关材料、综合测评成绩、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天。学校组织推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各学院报送的拟推免名单,并将审议通过的名单进行公示,学校公示期与学院公示期累计不少于10天。
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间公示内容不得修改,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公示时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检与监察部门对推免工作实行全程监督,确保推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条 推免工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本单位推免招生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报备。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在推免生遴选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本校推免生报考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如国家推免政策发生变化,以国家推免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校团委、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
青海师范大学推免生综合素质能力成绩认定标准
一、重要成果
(一)参军入伍
本科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退役后回校就读,认定2分;在服役期间获得“优秀义务兵”称号或者荣立三等功或者团级(含)以上单位嘉奖(荣誉称号)认定3分。
(二)参加志愿服务
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称号者认定3分,全国社会实践优秀团队获奖成员认定1分;青海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称号者,认定2分,青海省社会实践优秀团队获奖成员认定0.5分。同年多次获奖不累加。
(三)到国际组织实习
参加到国际组织实习满两个月的学生,认定2分。多次参加不累加。
(四)科研成果
1.学生本科阶段在核心及以上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奖励3分(以正式发表或在线出版为准,仅有录用通知单不得加分)。
2.获国家发明专利者认定3分,实用新型专利者认定2分。
(五)各类竞赛
1.由国家相关部委、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组织或主办,经学校批准,代表学校参加各类学科专业或专项竞赛,获全国大赛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者,分别认定3分、2.5分、2分;获省级大赛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者,分别认定2分、1.5分、1分。
2.国家级学会(或协会、组委会等非国家官方部门的机构)主办的国家级各类学科专业或专项竞赛中获奖者按省级相应等级标准。
3.国际赛事参照国家级赛事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
(六)个人荣誉
1.获国家五四青年奖章者、全国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认定3分。
2.获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认定3分。
3.获青海省五四青年奖章、青海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认定2分。
4. 入选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者,认定1分。
二、相关说明
1.以上项目(参加志愿服务项目除外)以小组或者集体名义获奖排在前三的按以上标准执行,排在第三名以后的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2.以上综合素质能力认定成绩合计最多不能超过10分。若同一作品(项目)同时在全国及省级竞赛中获奖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算;参加不同竞赛项目获奖的,分值可以累加。若同时获得全国及省级同项荣誉的,只计单项荣誉最高分,不重复计算。
3.重要成果综合素质能力成绩的认定需经学院专家审核小组进行审核鉴定,并组织相关学生进行公开答辩。审核鉴定或者答辩未通过的,不得纳入推免遴选综合素质能力成绩计算体系。
4.学生与直系亲属或者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素质能力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5.上述所有成果,除联合培养生外,其第一完成人或成果归属第一单位必须是青海师范大学。
6.综合素质能力成绩计算范围必须为申请人自入学开始、截至报名之日止所获得的荣誉或者完成的成果。
7.以上所有综合素质能力成绩在认定时均以教育主管部门发文或者证书为准。对于以上条款未提及的奖项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8.除上述未列入的科研成果、学科竞赛、发明创造等项目,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