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1-11-15 点击数:

青海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

工作实施办法

青师校字[2020]2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进一步完善我校本科教学质量评价体系,规范评价与反馈工作程序,形成运行、评价、反馈、改进的质量管理闭环,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工作遵循全程性原则和多样性原则。

(一)全程性原则:对课程的评价应贯穿课程教学全过程,既注重随堂评价、中期评价、期末评价等重要的过程节点评价,又注重形成性评价;对教师的评价应覆盖教学全过程,既要重视对青年教师的评价,又要重视对高级职称教师的评价;既注重在校生评价又兼顾毕业生评价,既有校内评价监控又有校外第三方评价监控。

(二)多样性原则:充分发挥不同评价主体在评价工作中的优势和特色,创建一个以学生评价为主渠道,其他校内评价与校外第三方评价有机结合的质量评价体系。

第三条 学校本科教学持续改进工作遵循针对性原则和发展性原则。

(一)针对性原则:凡是在质量监控与评价过程中出现的明显问题,必须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目标与方案,确定整改期限,落实责任人,并在之后的教学过程中予以重点监控评价,形成闭环。

(二)发展性原则:持续改进工作应以教师教学能力的发展、教学水平的提高、教学质量的提升为导向,根据五年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指标,对标找差距,补短板,根本目标是实现师生共同发展。

第二章 工作体系

第四条 学校本科教学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在校长和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在校教学督导与质量监控领导小组指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各系(教研室)主任和热心本科教学、教学效果好的教师为成员的院级教学质量评价与改进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教学质量评价和持续改进工作。

第六条 学校建立由学生评教制、同行教师评教制、领导干部听课评教制、教学信息动态汇集制、教学督导教学质量信息通报制和第三方质量评价反馈制构成的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

(一)学校每学期组织学生通过教评系统,对课堂教学开展随堂评价、中期评价和期末评价,了解学生对课堂教学的反馈情况,及时优化教学过程。

(二)学校聘请教学经验丰富,热心教学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担任教学督导专家。教学督导专家代表学校进行日常教学质量状况的检查工作,对学校的教风、学风和管理工作作风进行督导。

(三)学校鼓励同行教师之间经常开展听课评议与观摩。党政领导干部应按《青海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听课制度》的要求,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教学质量检查、调研与评价工作。

(四)教务处通过处长信箱、企业微信、教务系统在线质量信息反馈平台收集质量信息,并在每个学院选用学生信息员,各学院在每个本科生自然班中选用学生信息员,定期与不定期向教务处反馈教学、教学管理方面的信息。

(五)学校邀请校外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专业评估机构实施学生毕业半年后的培养质量评价。同时学校抽样选择一定数量的用人单位定期做好毕业生质量评价反馈工作。

第七条 学校建立由课程、专业、学院、学校构成的“四级链接”教学质量持续改进与考核体系。

(一)各课程在教学过程中都要针对质量评价反馈信息,及时在平台中做出答复,并在教学过程中及时改进,同时,在课程结束时对持续改进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教师所在系(教研室)审核。

(二)各专业建立“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自评制”,对专业教学质量状态作总结,提出下一年度持续改进的思路,向学院提交自评结果及基础数据统计情况。

(三)各学院认真做好对本院相关专业自评结果的审核及持续改进的评估工作,在此基础上形成学院本科基本状态数据,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方案,并向教务处提交状态数据和学院教学改革的成就、经验及存在的问题。

(四)教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在做好各学院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实现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常态监测,完成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并在学校主页上进行发布。

第八条 为建立质量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中教、学、管各方的多向反馈与协同改进机制,学校在质量评价与结果反馈网络平台上(教务系统)设置学生评教、评管,教学督导专家评教、评学,干部评教、评学,教师评学、评管与教学信息员评教、评学等评价窗口。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学校在教学质量监控评价的重要节点实施的主要评价工作程序为:

(一)开学第1周,校领导、教务处、教学督导办公室、学生工作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学院教学院长和教学秘书联合检查开学初的教学运行质量。召开教学院长例会和教学秘书培训研讨会,做好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运行的相关协调工作。

(二)第2-4周,教学督导办公室组织全校文理科督导专家组,开展全校性教学检查和听课活动。

(三)第7周,教务处组织学生信息员进行学期教学信息沟通会,同时将相关调查问卷发送到教学信息员信箱,获取学生对教学质量的评价信息。

(四)第9周,教务处和各学院分别召开教学信息员及部分学生代表座谈会,获取学生对教学质量的评价信息。

(五)第9-10周(期中考试前),学校根据教学工作安排,教务处组织全体学生进行中期网上评教(阶段性评价),督导专家组开展研讨性、开放性等听评课、问卷调查、专题调研及座谈会等,对全校教风、学风和教学质量状况进行全面的评价。

(六)第10-12周,教务处组织以期中考试为主的教学评价。

(七)第16-17周,教务处组织全体学生进行期末网上评教(全面评价),对评教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结果归入教师教学质量档案。

(八)第19周-20周,教务处组织以期终考试为主的教学评价,重点评价试卷质量,通过考场秩序显现的教风、学风状况,最终结合考试成绩分布状况完成教学质量综合评价。

第十条 教学督导、教学信息员、干部与同行教师应按照相关工作规程实施点上与面上、定量与定性、定向与随机相结合的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并通过网络等多种途径向教务处及学院反馈。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学院和教师根据专业特色、所授课程性质与特点,配合教学改革实践自主设置评价指标,自行实施质量评价,促进个性发展。

第十二条 对于教学评价中反映出的教师教学质量问题,相关学院应和教师本人共同制定改进方案,在学院、系(教研室)两个层面实施教学能力提升计划。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教师,暂停其开课资格一学年。同时,取消其下一学年教学项目申报、各类教学评优和职称晋升的资格,由学院安排其他事务性工作或外出进修,期间学院提出“帮扶”计划,并指定教师进行帮扶。帮扶结束后,由教师本人申请,按新开课程重新认定开课资格,相关要求按《青海师范大学教学工作规范》执行。该教师重新开课后,经校级专家组(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校教学督导成员组成)复议评审后仍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开课资格。

第十三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科学评价学生的德育表现和综合素质,每学年一次,对在校本科学生进行综合测评,综合测评包括学业测评和德育测评两个方面。对于教学评价中反映出的学生学风问题,教务处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学生工作处和相关学院,由学生工作处和相关学院负责实施学风改进提升计划。

第十四条 对于教学评价中反映出的教学管理及后勤保障服务问题,教务处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改进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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