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作者:教务处 时间:2016-12-08 点击数:

 

青海师范大学文件

 

青师校字2016206

 

 

 


 

关于印发《青海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青海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已经2015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师范大学

                                   2016年11月18

 

 

 

青海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青海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恪守大学使命,遵循学术规律,倡导学术自由,尊重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追求学术卓越;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校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为学校党政决策提供咨询和服务。学校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置以下专门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师资队伍(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六条  院系(所、中心)根据本章程设置分委员会。

第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须将审议通过的事项报请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相关事务。秘书长单位设在发展规划处。副秘书长单位设在教务处、人事处、研究生部、科技处,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各单位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各学科、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按民主推荐程序确定,充分代表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愿。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29人左右的单数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选以民主推荐方式产生,经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会讨论确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再担任院系(所、中心)层面的学术组织负责人。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根据学校提名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报党委审定。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特定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校外特邀委员不占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除特定事项外,校外特邀委员不参与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特邀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人数按照工作需要设置,一般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民主推荐方式产生,经校学术委员会确定,主任、副主任委员根据学校提名由各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分管校领导及职能部门为委员人选单位,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须兼顾学科和院系(所、中心)的平衡。

第十二条  院系(所、中心)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院系(所、中心)学术分委员会组成人员数量和结构由院系(所、中心)党政联席会议在征询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确定。院系(所、中心)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2 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院系(所、中心)学术分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由校长聘任,每届聘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院系(所、中心)学术分委员会的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保持一致。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出现空缺时,相应的委员会须按照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一名教师原则上在同级学术委员会中最多担任两个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群众基础好,在教职工中享有较高声誉;

(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者,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每年2次无故缺席校学术委员会(含专门委员会)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或对重大教学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严格遵守会议讨论的保密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五)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九条  学校下列事务,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二)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第二十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国(境)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国(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和学术待遇,并可同时向学校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讨论、审议与本专门委员会相关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学位授予、学术交流、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具体职责在各专门委员会章程中规定。

第二十四条  院系(所、中心)学术分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讨论、审议本单位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学位授予、学术交流、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具体职责在院系(所、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中规定。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获得不少于与会委员2/3及以上的票数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不得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及有关活动,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一般为7天。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六章   

第三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各院系(所、中心)应当结合实际,参照本章程制订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的章程。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青海师范大学教授议事委员会章程》(青师校字〔201361)同时废止。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抄送:

青海师范大学校办公室                   20161116印发

打印:李娜                  校对:夏晓丽           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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