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我部决定开展2014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2014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3个大类。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包括高等教育阶段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其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的教学成果奖。
二、遵循原则
(一)坚持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立德树人,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
(二)坚持以质量为核心,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
(三)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并有利于鼓励青年教师和优秀教师终身从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专家评审;
(五)推荐、评审不得向申请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申请主体要求
(一)个人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应当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单位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该成果应当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派人主持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以单位为主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保障。
(三)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由共同完成单位或个人联合申请。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成果主持单位或者成果主持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具体工作安排
详见2014年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附件1、2、3)。
联系人:教育部教师工作司 孙林 宋磊
联系电话:010-66097046
附件:1.2014年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
2.2014年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
3.2014年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
教育部
2013年12月30日
附件1
2014年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评审工作安排
一、奖励范围
本届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范围包括基础教育各阶段、各领域取得的教学成果。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申报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要反映我国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探索的重大成果,其内容包括课程、教学、评价、资源建设等方面,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在某些方面有所侧重。中小学教材作为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之一,其评审办法需做进一步论证,暂不列入本届奖励范围。
二、成果要求
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体现时代精神和素质教育的核心理念,遵循学生身心发展和教育教学规律。必须围绕解决基础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创造性地提出科学的思路、方法和措施,经过实践检验,对于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效果显著,产生了广泛而积极的影响,至今仍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建树,在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经过不少于4年的实践检验,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提出自己的理论或发展和完善已有理论,经过不少于4年的实践检验,对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全国或者省(区、市)域内产生较大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学改革实践的某一方面有所突破,经过不少于2年的实践检验,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三、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成果主持人或主持单位向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部不直接受理任何个人或单位的申请。
(二)申报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的单位,该成果应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派人主持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实施与总结的过程,并以单位为主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保障。申报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的个人,应当主持并直接参加了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实施和总结的全过程,做出主要贡献,并至今仍在从事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探索。
退休人员申报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必须一直从事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探索,至今没有间断,其成果仍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可联合申请,完成单位或个人跨地区、跨部门的,应向成果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报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需提交《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申报表》、反映成果主要内容和实践检验过程的报告以及关于实践过程及效果的佐证材料等。成果主持人或主持单位按照《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申报表》及填报事宜的说明有关要求,认真准备,确保报送材料的完整、真实、规范。
四、成果推荐
(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报成果,先行开展省级评选,在教育部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择优推荐,保证推荐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二)各地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由一线教师主持和中小学幼儿园主持完成的成果不少于推荐总数的70%。
五、成果评审
教育部成立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评审工作。
成果评审分为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两个阶段。
通讯评审分类别进行,采取打分排序的方式,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成果。
会议评审采取审阅申报材料、视频答辩和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会在听取评审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投票须有五分之四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投票方有效。二等奖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一等奖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特等奖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六、异议处理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的国家级教学成果推荐材料,由评审委员会在受理成果推荐材料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教学成果权属、实践时间与实践单位等持有异议,需在公示时间内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异议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异议,需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与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需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对提出异议的单位与个人予以保密,并组织调查、核实,将异议核实和处理情况提交评委会裁决。
七、其他
(一)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具体部门和专人负责本单位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于2014年1月25日前将《2014年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推荐单位信息表》寄送或传真到我部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秘书处。
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推荐名额、材料报送办法、时间等事宜另行通知。
(三) 2014年基础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基础教育二司,日常具体工作由课程发展处承担。地点: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 邮编:100816联系人:柳夕浪 潘俊强
联系电话(兼传真):010-66096779
附件2
2014年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评审工作安排
一、评奖条件
(一)成果内容
2014年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重点奖励具有创新性和推广应用效果好的成果。各单位组织推荐的成果应针对目前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办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性和应用推广效果。主要包括:
1.在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和改进公共基础课教学,推进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改进教学方法、推进信息化教学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2.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及教学科学管理,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改革教学质量评价模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3.在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增强学生就业和创业能力,促进教育教学与行业企业实际需求相吻合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成果要求
申报2014年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应符合《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规定的有关条件。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在职业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并经过不少于4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在职业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全国或者省(区、市)内产生较大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在职业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在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成果为教材(包括电子教材)、著作等出版物的,从正式出版的时间开始计算。截止时间为推荐2014年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已经获得过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在内容相同而没有特别创新的情况下不得再次申报。
(三)成果形式
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有关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软件)、论文、著作等。
二、申报程序及评奖名额
个人或单位申请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应按照《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规定向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军队院校或者军人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向军队有关教育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此次拟评选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不超过452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2项,一等奖不超过50项,二等奖不超过400项。评选工作实行限额推荐,受理申请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管理机构在教育部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择优推荐(限额数量另行通知)。在推荐中要统筹兼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成果。
三、推荐材料
推荐2014年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须提交《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书》、教学成果报告、教学成果应用和效果证明材料,以及规定的其他材料(各一式三份)。推荐特、一等奖的成果须提交《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鉴定书》或成果验收证明材料(一式三份)。组织鉴定部门应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军队有关教育主管机构。2012年1月1日后通过省(部)级及有关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鉴定或验收的教学成果,推荐单位可不再进行重复性的鉴定,但须将有关的鉴定书或验收证明按要求上报。
教学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一式两本或两套)。教学成果参加过其他评比、评奖活动的,可一并提交鉴定、验收等相关材料。推荐材料应完整、真实、规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申报、推荐的;
(二)不符合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对象、内容与时限的;
(三)成果持有人或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推荐材料以及规定的附件不齐全的;
(五)存在权属争议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评选方法
2014年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分为网络评审与会议答辩评审两个阶段。
网络评审采取打分排序的方式,确定进入会议答辩评审的成果。
会议答辩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成果。投票须有五分之四以上评审专家参加投票方有效。二等奖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投票专家同意;一等奖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专家同意;特等奖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投票专家同意。
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小组提出的获奖成果、奖励等级建议进行审议决定。其中,对拟授予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的,通过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审议决定。
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的获奖建议方案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领导小组。
五、组织机构
评审工作由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提出获奖成果、奖励等级建议,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领导小组。
(二)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评审委员会按成果类别下设若干评审小组,负责推荐材料的评审。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日常工作。
六、异议处理
2014年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实践时间与实践单位等持有异议,须在推荐成果公示之日起9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异议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协调处理。办公室受理异议后通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在10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材料寄送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与处理情况,提请裁决。
七、其他
(一)为方便工作联系,请于2014年1月29日前将《2014年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推荐单位信息表》(见申报网站)寄到教育部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秘书处。
(二)网络申报时间:2014年3月1日―2014年3月15日
(三)请各推荐单位于2014年3月20日前将全部材料寄(送)到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邮寄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 邮编:100816
联 系 人:刘俊 联系电话:010-66096722
传真:010-66097344
附件3
2014年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评审工作安排
一、评审范围
本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选范围包括高等教育阶段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和其他个人均可申报本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要符合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突出教育教学改革,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生明显效果。主要包括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教学质量保障、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推动教学管理机制改革、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改进教学内容方法、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
二、申报条件
申报本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获得省级和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及以上奖的成果。
(二)成果应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特等奖和一等奖的成果一般应经过不低于4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三)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应为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
(四)已获得过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在内容基本相同或没有特别创新的情况下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请材料
申请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应提交以下材料:
(二)能够反映成果质量和水平的论文、奖励、报道、研究报告等支撑或旁证材料电子档 (PDF格式);
(三)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及教材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包括教材封面、出版信息页、目录及精选内容等(PDF格式);
(四)教学成果中如含视频材料的,可提供FLV格式的视频材料,播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
(五)其他与成果有关的支撑材料。
上述第(一)项须提交纸质材料并合装成册,同时,(一)至(五)项应制成申报材料CD-R光盘一张(650M/720M)。各申报单位须建立包含以上全部电子材料的成果展示网页,保证网页开通运转,以确保评审专家正常访问。
四、申报方式
申请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军队院校或军人向军队有关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队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在限额内向教育部推荐(另行通知)。
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可联合申请,完成单位或个人跨地区、跨部门的,应向成果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军队有关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评审工作
(一)评审原则
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兼顾高等教育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成果。着重考察成果的适用性、创新性、导向性和示范性。在同等水平情况下,向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高校和一线教师倾斜,优先奖励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和实验实践教学的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所取得的成果。
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二)评审方式
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评审工作分为网上公示、网络评审和远程会议答辩评审。网上公示时间为90天,网络评审采取打分排序的方式,产生进入会议答辩评审的成果,会议答辩评审采取全体会议评审专家投票方式确定获奖成果。二等奖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一等奖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特等奖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同意。投票须有五分之四及以上评审专家参加方有效。
(三)评审组织
成立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审议网络评审结果,完成会议答辩评审,提出获奖成果、奖励等级的建议,研究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提供咨询意见。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高等教育司,负责评审有关具体工作事宜并受理成果奖权属异议。
任何个人(单位)对公示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单位须加盖公章)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出。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对提出异议的个人和单位给予保密,并组织调查、核实,将异议核实和处理情况提交评审委员会裁决。
六、其他
(一)请各推荐单位于2014年3月15日前,将本单位推荐的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光盘及汇总表一式二份具函报送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网络申报时间:2014年2月25日—2014年3月15日,网上申报材料应与纸质材料一致。
通信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 邮编:100816
联系人:骆毅 董甲庆 马杰
联系电话:010-66096713/66097825 传真:010-66096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