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教师全员听课工作的通知

作者:崔月香 时间:2014-09-25 点击数:

 
各院系:
课堂教学是教学活动的中心环节,教师之间相互听课是发现教学问题、研究教学方法、总结和学习教学工作经验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巩固落实我校“三级三类”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体系建设,规范课堂教学管理,促进课堂教学质量提高,现将本学期开展教师全员听课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1.教师全员听课活动要与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结合起来,教师全员听课活动是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详见《青海师范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青师校字〔2014〕35号附件2)),请各院系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教师全员听课工作。
2.全员听课活动作为院系及其教研室的常规工作,在每学期初自行部署安排,每学期末做好总结。
3.各院系要结合本单位以往全员听课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制定本学期教师全员听课安排,并以电子版、纸质版(盖章)两种形式于9月29前上报教务处。
4.院系要开展针对全员听课的交流研讨活动,每学期组织2-3次教师的公开课或观摩教学活动,以促进教师教学效果的整体提高。
5.要认真总结学期全员听课工作,对执行听课计划中突出做法和成绩予以总结和发扬,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在学期末将教师全员听课总结以电子版、纸质版(盖章)形式上报教务处。
6.加强教研室、教学团队、精品课程组等基层教学组织的作用,落实集体备课、集体听课、集体评课等工作机制。每月召开至少一次主题研讨会,研究解决教学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听课时数
1.从事教学工作不满两年的教师,每学期应重点听一门与自己教学任务相关的课程,听课时数不少于10课时。助教制和导师制培养的青年教师听课时数按《青海师范大学教师成长发展计划》(青师校字〔2013〕51号附件)执行。
2.助教等初级职称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课时。
3.讲师等中级职称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课时。
4.副教授等以上高级职称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课时。
三、考核要求
1.教学秘书(干事)要定期检查教学日志,规范填写,严格审查学生请假条,核准请假日期。
2.针对以往检查中出现的问题,院系督促教师认真填写听课记录。
3.院系组织教师开展的公开课或观摩教学活动必须详细记录并存档。教师听课记录表必须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4.教师听课记录作为教师教学档案材料之一登记存档,为今后各种教学考核提供教师同行评课依据。
5.学校领导和教务处、教学督导将不定期对全员听课进行抽查。抽查结果记录在案,由教务处存档。
6.学期结束前一周,院系按照《青海师范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对本学期本院系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评分上报教务处。
联系电话:6306047(6047)
 
 
 教务处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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